约在公元前350 年, 亚里士多德说了这样的话:“美德,是牵涉到有选择、基于理性的中庸性格状态。它是“太过”与“不足” 的中庸。它是中庸,因为丑恶在被动与行动中比恰到好处有所不足或过多,而美德则寻求和选择居间者”。
这一意义上的中庸,是亚里士多德的美德的中心思想。但他的中庸,不是单纯的走中间路线。他的中庸,是基于理性的。比方说,在懦弱与鲁莽之间的美德是勇敢。勇敢不只是避免懦弱行为如临敌退缩,它还须包括避免有勇无谋、不顾一切的冒险,比如启动毫无胜算、损兵折将的攻击。勇敢基于理性,在现实环境下,采取恰当的行动。
亚里士多德 和其他同期的希腊哲学家一样,主张一个好人,不是在于他知道什么是对什么是错而采用某种道德律。他们认为一个好人要通过修行与学习,使到自己习惯性地知道在什么情况下,该怎样行为。换句话说,好人要有好人的性格与倾向(character and disposition)。
近400年来,西方道德哲学家比较注重行动而不是人的性格,即注重人应该做什么而不是人应该是怎样的。这之间似有一道沟,因此有人建议把伦理(Ethics)和道德(Morality)分开,(Ethics在希腊文原本来自“性格”)以伦理指古希腊的概念,而道德指现代的概念。
但反对这种吹毛求疵的分别的,也大有人在。
在东方,无论是印度还是中国,道德一路来主要还是讲如何做人、讲“行 ”、讲“知易行难”、讲修行。这和古希腊哲人所主张的较接近。近代的东方人在道德上是不是大受近代西方思潮的影响? 是不是也从伦理走向道德?从重“做人”走向重“行动”?从重“性格与倾向”走向重“理智的选择”?从重“教条”走向重“明理”?
不管怎样,千万不可以走向虚伪、说一套做一套、“明知故犯”。
邱辑
We, two retired persons, an Engineer and a lecturer, use this blog to present our views and share our thoughts and photos with relatives and friends and all those who subscribe to Humanism.
Thursday, April 16, 2009
Saturday, April 4, 2009
是运气吗?
周末,哥儿俩一起吃过晚饭,到酒吧喝酒谈天,交换意见和信息。 喝着喝着,喝多了两杯。这样的事,常常发生。但他们是处世小心谨慎的人,不会放任自己,不会喝太多,不会喝到醉醺醺。自己知道喝得差不多了,就会停止,各自小心翼翼地驾车回家。
这样的人这样的事,每个周末都有。平常、普遍,不引人注意。
甲如常安全到家,洗澡更衣睡觉,隔天醒来,头有点疼,但无大碍。
乙也如常小心驾驶,几乎一路平安无事,但是就在他快要到家的时候,突然有个小伙子,冒冒失失在他的车前面越过马路,因为太接近了,来不及停车,把他撞死了。乙报了警,被扣留,在警察局过了一夜。隔天早上,他头有点疼,身体无大碍,不过,与甲不同,他肯定要面对喝酒驾车撞死人的刑罚。
我们应该怎样看待甲乙两人的行为呢?在法律上,如果甲被发现喝酒驾车,他通常会被罚款,也许吊销驾驶执照一段时期。而乙呢?他很可能要面对几年的刑期了。
在道德上呢?也许法律反映了道德,我们也许会肯定乙的罪比甲的大。一个的行为,取走了一条人命,另一个人的行为,只不过是喝了稍微过量的酒而驾车,没造成其他的伤害与损失。
但仔细地审核,会发现令两者有这样大的差别的,只不过是一个冒失的小伙子,恰巧在那时越过马路而已。这纯属巧合。两个司机,都喝了稍微过量的酒,这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其余的,运气而已。造成乙的法律上的严峻后果的,纯粹是运气;而运气,不是乙能控制的。乙,不管是在道德上或是法律上,须为他不能控制的事负责吗?
这就难免要扯到“动机”与“结果”上来了。甲乙的动机是一样的;在喝了稍微过量的酒后,他们都特别小心驾驶,以免造成车祸。没有不良动机。结果就各异了。
在法律上,在道德上,人们应该为动机还是结果负责?还是应该对两者都负责?如要对两者负责,分量又该怎样分配?
再追上去,就要扯到“自由意志”上去了。在西方,在基督教的教义里,上帝造了人后,赋予他“自由意志”,要人为自己所作所为负责任。今天,科学家开始质疑这个“自由意志”的概念。人真的有“自由意志”吗?以前说“先天 ”“后天”,现在分子生物学较发达,不说了,现在说“基因”与“环境”了。人的性格,由基因与环境共同决定。在这样的境况下,人有“自由意志”吗?“自由意志”是不是应该重新定义? 如何定义?人如果没有“自由意志”,人怎样能为他的行为负责呢?
所以,不要小看这个不起眼的虚构小故事,它肆无忌惮地冲击了法律与道德的一些基础。
邱辑
这样的人这样的事,每个周末都有。平常、普遍,不引人注意。
甲如常安全到家,洗澡更衣睡觉,隔天醒来,头有点疼,但无大碍。
乙也如常小心驾驶,几乎一路平安无事,但是就在他快要到家的时候,突然有个小伙子,冒冒失失在他的车前面越过马路,因为太接近了,来不及停车,把他撞死了。乙报了警,被扣留,在警察局过了一夜。隔天早上,他头有点疼,身体无大碍,不过,与甲不同,他肯定要面对喝酒驾车撞死人的刑罚。
我们应该怎样看待甲乙两人的行为呢?在法律上,如果甲被发现喝酒驾车,他通常会被罚款,也许吊销驾驶执照一段时期。而乙呢?他很可能要面对几年的刑期了。
在道德上呢?也许法律反映了道德,我们也许会肯定乙的罪比甲的大。一个的行为,取走了一条人命,另一个人的行为,只不过是喝了稍微过量的酒而驾车,没造成其他的伤害与损失。
但仔细地审核,会发现令两者有这样大的差别的,只不过是一个冒失的小伙子,恰巧在那时越过马路而已。这纯属巧合。两个司机,都喝了稍微过量的酒,这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其余的,运气而已。造成乙的法律上的严峻后果的,纯粹是运气;而运气,不是乙能控制的。乙,不管是在道德上或是法律上,须为他不能控制的事负责吗?
这就难免要扯到“动机”与“结果”上来了。甲乙的动机是一样的;在喝了稍微过量的酒后,他们都特别小心驾驶,以免造成车祸。没有不良动机。结果就各异了。
在法律上,在道德上,人们应该为动机还是结果负责?还是应该对两者都负责?如要对两者负责,分量又该怎样分配?
再追上去,就要扯到“自由意志”上去了。在西方,在基督教的教义里,上帝造了人后,赋予他“自由意志”,要人为自己所作所为负责任。今天,科学家开始质疑这个“自由意志”的概念。人真的有“自由意志”吗?以前说“先天 ”“后天”,现在分子生物学较发达,不说了,现在说“基因”与“环境”了。人的性格,由基因与环境共同决定。在这样的境况下,人有“自由意志”吗?“自由意志”是不是应该重新定义? 如何定义?人如果没有“自由意志”,人怎样能为他的行为负责呢?
所以,不要小看这个不起眼的虚构小故事,它肆无忌惮地冲击了法律与道德的一些基础。
邱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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